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(试行)

发布者:刘念东发布时间:2020-09-11浏览次数:50

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,厉行勤俭节约、反对铺张浪费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根据中办、国办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,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(试行)》,《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机关处室、教学与后勤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。

本规定所称公务,是指出席会议、考察调研、学习交流、检查指导、校企合作、学术活动、技能鉴定、训练指导等公务活动。

第三条学院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、务实节俭、严格标准、简化礼仪、高效透明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。

第四条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,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、内容、路线、频率、人员数量,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、考察调研,禁止重复性考察,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,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。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,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,告知内容、行程和人员。

第五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。对上级部门的接待按照上级部门下发的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实施。对兄弟院校、合作企业等单位的接待按照所发公函实施。学院举办的公务活动,来宾接待由接待人员签字确认。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。

第六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。公务接待实施前,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(见附件1,分存根联、报销联)。学院领导安排的公务接待,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填写《公务接待申请单》,交安排接待的院领导审签;机关处室与基层单位承办的公务接待,由承办部门负责填写《公务接待申请单》,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院分管领导审签(因分管领导出差等原因不能签批的,报学院主要领导审签)。校外接待用餐申请须经院主要领导审批。

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实行预算管理,单独列示。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。

第八条接待用餐。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。确因工作需要,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,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。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;超过10人的,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
各类用餐接待一般安排在校内招待餐厅或公务活动地点就近安排。

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,不得提供鱼翅、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,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,不得使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所。

第九条校内工作餐标准,不超过60元/人次。

校内工作餐派餐安排。学院领导安排的校内用餐接待,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招待餐厅;机关处室与基层单位承办的校内用餐接待,由接待单位负责通知招待餐厅。就餐时将派出单位公函(通知)、《公务接待申请单》报销联交招待餐厅留存。

第十条校外工作餐标准。参照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<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补充规定>的通知》(苏财行[2014]55号)要求,按照省部级领导不超过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伙食费150元标准,厅局级领导不超过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伙食费140元标准,其他人员按照不超过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伙食费130元标准执行。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进行调整。

校外工作餐派餐安排。学院领导安排的校外用餐接待,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联系用餐地点;机关处室与基层单位承办的校外用餐接待,由接待单位负责联系用餐地点。

第十一条接待住宿。上级部门领导、兄弟院校领导和学校邀请的客人来校,需要安排住宿的,由办公室办理;企业来访、来校讲学等来宾,需要安排住宿的,由接待单位办理。

办理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、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,在定点饭店或者学院招待所安排住宿,执行协议价格,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,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。

第十二条接待用车。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安排集中乘车,合理使用车型,严格控制随行车辆。

第十三条公务活动结束后,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《公务接待清单》(见附件2,分存根联和报销联)。校内接待由安排接待的校领导审签。校外接待由安排接待的校领导审签后,交由院主要领导签批。校内工作餐用餐结束,接待单位应及时将《公务接待清单》报销联交招待餐厅留存。

第十四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及时结算。校内工作餐结算方式:将派出单位公函(通知)、《公务接待申请单》、《公务接待清单》一并附在报销单后,经院主要领导签批后报销。

校外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:发票、费用原始明细单据、刷卡回单和派出单位公函(通知)、《公务接待申请单》、《公务接待清单》;校外接待费资金采用支付公务卡方式结算,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。经院主要领导签批后报销。

第十五条接待外宾的费用开支标准,按照《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六条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、会议、培训等费用,禁止以举办会议、培训为名列支、转移、隐匿接待费开支;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、企业、个人转嫁接待费用,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;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。

第十七条不得超标准接待,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,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、健身场所活动,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,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。

第十八条公务接待的监督管理。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,凡接待不符合规定或超标准接待,一律不予报销。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对公务接待情况按有关规定要求予以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纪检监察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要依据有关规定,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。

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2013619日印发的《江苏省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